淬火温度的选择
(1) 同一钢种的零件淬火时若采用冷却能力大的冷却剂(如水淬用氢氧化钠水,油淬用柴油)温度应取下限,反之则取上限
(2) 截面积大需要淬透者淬火温度应取上限,甚至还可略高,如截面积较小,则应取下限。
(3) 易产生变形或易淬裂者的工件应取下限,为了防止变形及开裂薄件碳钢可试淬油,纺专厂3m/m簿件都采用淬油。(无论是45钢或T10钢)
(4) 只要求表面耐磨无须淬透者(冷作模)取下限,渗碳工件还可再降一些。
(5) 工件要求硬度低者应取下限。
(6) 盐浴炉速度快、均匀、变形小、脱碳少及加热时间短取上限,箱式炉加热时间长应取下限。
(7) 退修重淬工件(大件必须经退火或高温回火)应取下限。
(8) 要求红硬性高的工件应取上限。
(9) 金相组织为球状淬光体者应取上限,片状淬光体应取中间值,点状珠光体应取下限。
(10) 要求工件尺寸胀一点者应取上限。要求工件尺寸缩小一点者应取下限。 (11) 45钢在易淬裂的临界尺寸范围内者应取下限。最好采用亚温淬火;这个问题有专题的研究和报导,但我们都采用770-780℃淬。
回火温度的选择
(1) 强烈冷却淬火的工件,回火取上限。分组淬火等温淬火取下限。
(2) 有自回火现象或有可能自回火者应取下限。
(3) 装箱(合)比不装箱(合)要高一点温度。
(4) 有风扇且温度均匀的井式炉应取下限,盐炉回火应取下限。
(5) 低温回火油槽温度适中,井式炉应取下限。
(6) 淬火后所测工件硬度偏低回火应取下限。(指碳钢及低合金钢,高合金钢则另作别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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